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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莱士慈善基金会会议制度

上海莱士慈善基金会会议制度

日期: 2014-11-14
查阅次数: 42

第一条 为加强团队内部信息沟通,提高工作效率与管理水平,根据《上海莱士慈善基金会章程》,特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上海莱士慈善基金会(以下简称“本会”)会议分为五种类型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(一)理事长会议,指理事长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并主持召开的会议,会议议题、会议时间和参会人员由理事长确定;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(二)办公例会,指由秘书长定期召集并主持召开的工作会议;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(三)部门联席会议,指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根据需要共同召开的会议,此类会议由办公室协调召开;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(四)部门会议,指某部门组织本部门人员召开的会议;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(五)其他会议,包括理事会议、监事会议和顾问会议等。

第三条 本会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(部门会议除外)。办公室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参加会议。

第四条 会议形式可采用电话、视频、微信平台等方式。

第四条 会议主持人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,应及时安排其他人员代为主持。

第五条 参会人员应准时到会,因故不能出席的,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。

第六条 会议应注重实效,参会人员应积极发言,相互尊重,保持良好的会议秩序和融洽的会议氛围。

第七条 无紧急情况,会议期间不要接打电话。

第八条 参会人员对会议所涉内容负有保密义务


上海莱士慈善基金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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